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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允锋与林爱姬、吴允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允锋,林爱姬,吴允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吴允锋,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爱姬,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允旺,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允锋与被告林爱姬、吴允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允锋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属于被告吴允旺所有的渔船一艘,并提供陈华所有的渔船一艘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允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限制处分权)被告吴允旺所有的渔船50%财产份额。二、查封(限制处分权)陈华所有的渔船一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明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