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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中民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德龙与被上诉人行高锋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德龙,行高锋,行相龙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龙,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行高锋,男,1950年12月26日,汉族。原审被告:行相龙,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周德龙因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绛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3月31日按上诉人周德龙在一审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送达了开庭审理传票。上诉人周德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周德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