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晏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鹏涛,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79号申请执行人晏鹏涛,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江村村民,住该村6组66号。被执行人车辉,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事处江村村民,住该村6组66号。申请执行人晏鹏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车辉给付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孩子抚养费计20个月,每月300元共计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车辉已将案件款6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晏鹏涛,申请执行人亦将执行费50元缴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52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车辉支付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孩子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