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通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佰利兴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通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佰利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通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39990519-3,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79号新界大厦1栋23层A单元2302号。法定代表人:王安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佰利兴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633125-6,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186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升,该公司总经理。乌鲁木齐通久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佰利兴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佰利兴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307343.5元(其中本金302900元,执行费4443.5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焱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