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云仙与被执行人赵绍玉冻结(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云仙,赵绍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821-1号申请执行人:武云仙,男,194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绍玉,女,195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武云仙与被执行人赵绍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武云仙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绍玉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绍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绍玉的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