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1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林亨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源鑫瑞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陈必德,总经理。上诉人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5)马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章诚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涉案合同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被上诉人不但没有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合同相对方注意合同管辖权的约定,还故意隐瞒合同签订地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认定管辖权约定无效。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乐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关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适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而本案不属于此种情形,故上诉人主张根据该条规定认定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无效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代理审判员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建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