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毛怀英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怀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18号罪犯毛怀英,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8日作出(200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怀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9月21日,本院以(2007)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9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9月11日,本院以(2009)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08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5日,本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50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6月12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59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18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77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毛怀英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怀英在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获2次记功和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怀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