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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祖建文与佟美娜、佟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建文,佟美娜,佟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96号原告祖建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佟美娜,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佟玉荣,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建文诉被告佟美娜、佟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建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建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1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祖建文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