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祖建文与佟美娜、佟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建文,佟美娜,佟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96号原告祖建文,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佟美娜,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佟玉荣,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祖建文诉被告佟美娜、佟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祖建文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建文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建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1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祖建文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