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丹阳市新感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丹阳市新感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丹非诉行审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正飞,局长。委托代理人袁向阳、毛春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新感觉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丹国土资罚(2014)238号行政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0.57亩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0.57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的0.57亩土地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7609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自觉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缴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项、第2项内容。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0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发生违法用地与历史违法用地面积有部分重叠、需重新进行调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云方审判员 景银霞审判员 沈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