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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运红、王士玲与崔伟、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红,王士玲,崔伟,马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马运红,农民。原告:王士玲,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志伟,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伟,居民。被告:马雷,农民。原告马运红、王士玲诉被告崔伟、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经合法传唤,原告马运红、王士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运红、王士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马运红、王士玲承担。审 判 长  邵明磊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孙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