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运红、王士玲与崔伟、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红,王士玲,崔伟,马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马运红,农民。原告:王士玲,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志伟,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伟,居民。被告:马雷,农民。原告马运红、王士玲诉被告崔伟、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经合法传唤,原告马运红、王士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运红、王士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马运红、王士玲承担。审 判 长 邵明磊代理审判员 张 跃人民陪审员 孙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苗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