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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中立行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黎。上诉人因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行立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为,首先,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有明确规定,本案诉争涉及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其次,本案上诉人因不服被诉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强制拆除上诉人的房屋,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但中院告知应由基层法院受理,故上诉人前往被诉人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要求立案,该院告知案件涉及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因长安区人民法院长期不予立案,上诉人在长期不能立案的情况下,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立案监督后,省法院指定长安区法院管辖此案。再次,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符合中院管辖的规定,其也应当受理该案后,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不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先受后移而不是不予受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由原审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诉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上诉人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属于非法占地。并决定处罚上诉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被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系针对上诉人非法占地建造房屋,限令拆除所建造房屋及其他设施,该行政处罚内容涉及拆除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属于不动产范围��应当适用不动产案件的专属管辖。原审以被诉人住所地以确认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不妥,应予纠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行立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书;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冬审 判 员  张 鸿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