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2-1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对原告王鉴江与被告胡雪芬、王科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3行案号“(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52号”应为“(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2号”。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