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2-1号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对原告王鉴江与被告胡雪芬、王科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3行案号“(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52号”应为“(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52号”。审 判 员  韩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