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民一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624号原告孟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村。被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春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