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胜利支行与余太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胜利支行,余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669号申请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胜利支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5701515-9。负责人:王艳宁,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余太刚,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胜利支行与余太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太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宜昌市民信公证处院(2011)鄂民信证字第54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