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雷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柏桦。被告雷莉,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2月13日先行立案受理原告雷莉诉被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上述两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31号仲裁裁决书,分别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原告雷莉诉被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故本院依法应将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莉劳动争议纠纷案移送给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彦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朝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