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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援与范永军、黑玉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援,范永军,黑玉美,宁夏元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元丰纸业有限公司,宁夏万乐祥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侯援,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李健,宁夏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永军,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黑玉美,女,1967年5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元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范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元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法定代表人范永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万乐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范永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侯援与被执行人范永军、黑玉美、宁夏元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元丰纸业有限公司、宁夏万乐祥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范永军、黑玉美偿还申请执行人侯援借款本金及利息70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888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2944元,以上合计7171824元。被执行人宁夏元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万乐祥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元丰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银川市车管所、银川市房管局查询,查明范永军、黑玉美、宁夏元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元丰纸业有限公司、宁夏万乐祥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宁夏万乐祥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元丰纸业有限公司、宁夏元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其中被执行范永军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北斗星(已被查封),黑玉美名下有车牌号为宁A×××××(已被查封),宁A×××××(已被查封),宁夏万乐祥物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宁A×××××(已被查封)宁A×××××(已被查封),宁夏元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宁A×××××(已被查封)、宁A×××××(已被查封),查明范永军、黑玉美名下有多套房屋,均有抵押和查封,查明范永军名下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有抵押且被多次查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已预查封(轮候)范永军名下位于兴庆区医药批发市场房屋产权,在银川市房管局轮候冻结了范永军、黑玉美名下房产证号20××95、20××26、20××25、20××28、20××27、20××97、20××3120××49八套房屋,在银川市贺兰县房管局轮候查封了范永军名下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房屋产权证号为20××91、20××90、20××67号房屋产权。除上述已在诉讼中保全了的财产,剩余的土地及车辆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侯援不申请法院轮候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相关法院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本院已给相关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协助扣留剩余的拍卖款。被执行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范永军、黑玉美、宁夏元丰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元丰纸业有限公司、宁夏万乐祥物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费62944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巨 涛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海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