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民诉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季进贤与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村民委员会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进贤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诉初字第00005号起诉人季进贤。本院收到起诉人季进贤的民事诉状,起诉人以常熟市古里镇双港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称其于1997年8月向古里镇人民政府、古里镇季家村村委会(后并村改为双港村)提出临时用地书面申请,要求用本村高家后的承包田1亩搭建农机具配件维修用房,古里镇政府呈报后,常熟市国土局于1998年12月22日签发常土置使(1998)字50号《用地批准书》,该批准书载明:“经常熟市政府批准,同意古里镇季家村村民委员会因建农机维修用房需置换土地1亩。其中:古里镇季家村4组(置换)灌溉水田1亩。”但原告取得农机维修用房土地批准后,被告不同意原告建农机维修用房,后来又放弃该块土地的使用。原告认为国土局的批准书明确“因建农机维修用房而置换季家村4组灌溉水田1亩”,该置换的土地是由原告申请,逐级审批,特定给原告建农机维修用房,该块土地实际使用人是原告,被告在未事先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放弃该土地使用权,损害原告利益,故起诉请求“判令村民委员会不作为、乱作为、不到位,并判令批文支配权和使用权。”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起诉人诉称的常土置使(1998)字50号《用地批准书》载明“同意古里镇季家村村民委员会因建农机维修用房需置换土地1亩”,结合起诉人提供的书证材料,起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次,针对起诉人不明确的诉讼请求,在本院依法对其进行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以“判令村民委员会不作为、乱作为、不到位,并判令批文支配权和使用权”作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综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季进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国萍审判员 杨春琴审判员 姚正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