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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明柱与西安中恒机械厂、王育峰、王新让、解群良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明柱,西安中恒机械厂,王育峰,王新让,解群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石明柱,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中恒机械厂,住所地户县草堂镇北转盘东邻。被执行人王育峰,男,1975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新让,男,195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解群良,男,198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石明柱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7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0778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该判决书判决的义务履行完毕。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 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