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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盛婷婷与李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婷婷,李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726号原告盛婷婷。被告李磊。委托代理人陈锋,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婷婷诉被告李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盛婷婷负担。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煜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