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德佰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鼎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德佰酒店有限公司,承德鼎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066号原告承德德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高庙上营房路北3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军,职务总经理。被告承德鼎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国,职务董事长。原告承德德佰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鼎盛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德佰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80.00元,依法应收取869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690.0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690.00元。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