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郸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与杨西平、曹有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杨西平,曹有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振新,城郊乡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郝德坤,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被告杨西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生,被告曹有荣,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地址同上。原告郸城县城郊乡政府诉被告杨西平,曹有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对被告杨西平,曹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李文静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