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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与杨西平、曹有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杨西平,曹有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振新,城郊乡党委书记。委托代理人郝德坤,城郊乡政府工作人员。被告杨西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生,被告曹有荣,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地址同上。原告郸城县城郊乡政府诉被告杨西平,曹有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意见,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对被告杨西平,曹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郸城县城郊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李文静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