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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