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明朗与张建武、柴文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明朗,张建武,柴文邦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朗,女,住浦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武,男,住浦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文邦,男,住浦城县。上诉人吴明朗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浦城县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明朗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明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明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吴明朗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甘代兴审 判 员 姜陈康代理审判员 张廷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 景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