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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河北金海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河北金海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蒋海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京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北金海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阳光SOHO1楼1401号)。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国,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海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776元,由原告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小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