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39号原告段某甲。委托代��人徐行舟,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诉被告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段某乙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小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楼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