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2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135-1号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法成,虞城县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陈海彦人民陪审员 吴志文人民陪审员 陈 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海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