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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邱银洲与阮春林、郑莲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银洲,阮春林,郑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54-2号申请执行人:邱银洲。被执行人:阮春林。被执行人:郑莲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阮春林、郑莲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春林,郑莲花偿还欠款70000元及利息,该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郑莲花在中国工商银行邾城支行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银行存款依法应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郑莲花在中国工商银行邾城支行账户号为32×××34的银行存款75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郑莲华在中国工商银行邾城支行银行存款17500元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胡卫军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