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审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唐河县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王庆梅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规划局,王庆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审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法定代表人皮书祥,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古林,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庆梅,女。申请执行人唐河县规划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规决字(2014)第11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王庆梅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大张庄社区小营庄建房一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14年11月28日唐河县规划局作出了唐规决字(2014)第11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因此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规决字(2014)第11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规决字(2014)第110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党付省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