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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杜某某,男,1984年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委托代理人张军,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决定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艳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