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北民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欣、汪景声申请执行李杰、赵成纪、付秀军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欣、汪景声,李杰、赵成纪、付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民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周欣、汪景声被执行人李杰、赵成纪、付秀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欣、汪景声申请执行李杰、赵成纪、付秀军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