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孔智威、俞亚文与钱国仁、俞亚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智威,钱国仁,俞亚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孔智威。委托代理人金国泰,杭州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国仁。委托代理人王金发,浙江衡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智威诉被告俞亚文、钱国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孔智威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亚文、钱国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智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孔智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