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黟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其胜与解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胜,解正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黟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吴其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黟县。委托代理人:查建军,黄山市黟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解正奎,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吴其胜因与被告解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强海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其胜于2015年4月13日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吴其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叶强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