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翠英与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英,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262-1号申请执行人:刘翠英。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英与被执行人淄博方正印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翠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桓劳人仲案字(2015)第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