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与卢泽洪、陈敬峰、刘丽清、卢俊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卢泽洪,陈敬峰,刘丽清,卢俊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负责人纪彦斌,行长。被执行人卢泽洪,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岐石镇。被执行人陈敬峰,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棉北街道。被执行人刘丽清,女,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被执行人卢俊能,男,汉族,1991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华清管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卢泽洪、陈敬峰、刘丽清、卢俊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南法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一、被执行人卢泽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贷款本金13061.23元及该款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合同约定期限内按年利率15.3%,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3%加收50%的罚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二、被执行人卢泽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1000元;三、被执行人陈敬峰、刘丽清、卢俊能对被执行人卢泽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09元由被执行人卢泽洪、陈敬峰、刘丽清、卢俊能共同负担。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启动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泽洪、陈敬峰、刘丽清、卢俊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经查询房管、车辆、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除被执行人陈敬峰在中国银行汕头中华路支行有开立存款账户(小额存款)以及有个体户的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丽清在汕头市潮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五联分社有开立存款账户(小额存款)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卢泽洪、陈敬峰、刘丽清、卢俊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对被执行人陈敬峰、刘丽清的银行账户(小额存款)和个体工商登记暂不作处理,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南法执字第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宏新审判员 赵芝林审判员 颜丽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上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