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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江涛与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涛,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江涛。被告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646号。法定代表人戚世平,局长。委托代理人严红兵,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叶细波,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涛诉被告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江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涛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涛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江涛负担。审 判 长  黄倩倩人民陪审员  程良军人民陪审员  柯友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帆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