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一×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赵一×,无业。被告何××,无业。原告赵一×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辰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被告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行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赵二×。原、被告共同生活后,因性格及生活习惯相异经常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破裂,为此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二×随被告生活;3、准原告每月探视孩子两次;4、诉讼费依法负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能共同生活且孩子还小应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冬自行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赵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于2013年1月28日开始分居。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佐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较长,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虽然现双方分居已满二年,但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还能共同生活且孩子还小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作为原告应慎重对待离婚问题,应当考虑到子女利益,被告更应主动加强与原告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家庭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一×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婧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