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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23-1号原告姚某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甲,51岁,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乙,49岁,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丙,47岁,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丁,45岁,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戊,42岁,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尚未治疗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