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8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823-1号原告姚某某,住德惠市。被告王某甲,51岁,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乙,49岁,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丙,47岁,住德惠市。被告王某丁,45岁,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戊,42岁,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某某尚未治疗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