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冠宇与俞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冠宇,俞林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黄冠宇。被告俞林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冠宇诉被告俞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冠宇于2015年4月13日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冠宇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黄冠宇负担。审判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