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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黄冠宇与俞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冠宇,俞林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黄冠宇。被告俞林火。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冠宇诉被告俞林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冠宇于2015年4月13日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冠宇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黄冠宇负担。审判员  潘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