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灵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宁市武鸣县航鑫燃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灵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县航鑫燃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灵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灵秀路62号秀灵宾馆3层301、303号。被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县航鑫燃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武鸣县双桥镇八桥村委。本院在执行南宁市灵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宁市武鸣县航鑫燃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灵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交清所有履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