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张美晗与郭新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晗,郭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张美晗。被执行人郭新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14.5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海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