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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程坤诉孙江龙、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程坤,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孙江龙,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王娜娜,女,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坤诉被告孙江龙、王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坤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孙江龙、王娜娜名下的房屋一套和汽车一辆,并以程坤名下的房屋一套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同时,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孙江龙名下的房屋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王娜娜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程坤名下的房产一套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程坤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桂英-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