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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景东、崔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全国,张景东,崔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29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全国。原审被告人张景东。原审被告人崔某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全国、张景东、崔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黄浦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全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乙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全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全国、张景东、崔某某经预谋,携带作案工具于2014年10月18日3时35分许至本市延安中路545弄,李全国望风掩护,张景东、崔某某撬锁窃得被害人孙某某、陈甲停放于此的杰宝大王牌TDR2091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008元)、三斯牌TDR013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52元);至本市巨鹿路XXX弄XXX号门前,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轻骑金牛牌QD35W56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007元)。后李全国联系销赃,三人分用所得赃款。另,2014年8月27日4时50分许,在本市新桥路XXX弄XXX号天井,李全国望风掩护,刘某某(另案处理)撬锁窃得被害人樊某某停放于此的赛峰牌TDR070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77元)。公安民警经侦查将李全国、张景东、崔某某抓获。到案后,李全国、张景东、崔某某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孙某某、陈甲、杨某、樊某某的陈述,街面监控录像及截图,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购买凭证,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以及原审被告人李全国、张景东、崔某某的供述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全国、张景东、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共同或与他人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三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李全国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张景东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崔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各被害人。李全国上诉否认实施原判认定的两节盗窃犯罪,辩解其仅联系销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全国、原审被告人张景东、崔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有效。经审查,街面监控录像及张景东、崔某某、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均证实李全国参与盗窃犯罪。综上,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浦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全国未提供新的证据,且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全国伙同原审被告人张景东、崔某某或刘某某(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街面监控录像及截图,同案犯张景东、崔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李全国参与实施原判认定的两节盗窃行为,均负责望风掩护,并在2014年10月18日实施盗窃后联系销赃,李全国对上述事实亦多次供述在案,现李全国上诉否认犯罪,与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全国、原审被告人张景东、崔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节,对李全国、张景东、崔某某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姣莹代理审判员  王 潮代理审判员  朱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孟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