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磊与唐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唐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72-1号原告杨磊,男,汉族。被告唐春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诉被告唐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唐春明应在陕西兴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项目部领取的工资20000元,并提供陈学森的私家小轿车一辆(陕FCJ9**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春明应在陕西兴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十项目部领取的工资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昊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学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