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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史从华与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从华,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史从华,男,汉族。被告: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立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从华诉被告东营市泰和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从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从华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史从华负担。审 判 长  康树梅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侯玉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韩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