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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志有与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有,傅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22号原告陈志有。委托代理人李维秀。被告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有与被告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