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志有与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有,傅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22号原告陈志有。委托代理人李维秀。被告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有与被告傅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