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高民申一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庆宇与魏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庆宇,魏宝清,董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高民申一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庆宇,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春华,女,1960年5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枫,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宝清,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东辉,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董瑞华,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陈庆宇因与被申请人魏宝清、一审被告董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民一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庆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吕庆华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代理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