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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强与曾阳阳、张春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曾阳阳,张春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212-1号原告:孙强,农民。被告:曾阳阳,农民。被告:张春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诉被告曾阳阳、张春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曾阳阳驾驶的、张春秀所有的闽D×××××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原告孙强为此提供案外人孙克新所有的鲁R×××××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曾阳阳驾驶的、张春秀所有的闽D×××××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查封车辆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