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强与曾阳阳、张春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曾阳阳,张春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212-1号原告:孙强,农民。被告:曾阳阳,农民。被告:张春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诉被告曾阳阳、张春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曾阳阳驾驶的、张春秀所有的闽D×××××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原告孙强为此提供案外人孙克新所有的鲁R×××××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曾阳阳驾驶的、张春秀所有的闽D×××××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查封车辆期限为本裁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京东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康兴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