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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吕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罗文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