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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福芹与成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芹,成安县公安局,刘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成行初字第3号原告王福芹。被告成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高江涛,成安县公安局局长。第三人刘晓梅。原告王福芹不服被告成安县公安局对第三人刘晓梅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福芹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福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王晓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