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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孙广法,微山晨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胡宗华,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兵人民陪审员  王开胜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滕 微信公众号“”